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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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中,除了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相关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就是“无限连带”。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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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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