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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退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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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有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个个人合伙企业,未约定期限,也未约定退伙的办法。现在其中一个想退伙,但有个合伙人死活不同意,又不愿意购买相应的份额,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合伙企业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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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书面形式,注意保留证据),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三十天一到,即产生退伙之效力,但合伙期间的债务不能免除,仍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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