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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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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起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

  企业投资者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为1600元/月

  市地税局表示: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仅查账征收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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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对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作了调整。根据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即每月扣除1600元。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该费用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体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据市地税局介绍,目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下面以陈先生开的个体小食店为例:

  陈先生的个体饮食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2006年1-5月营业额80000元,成本、费用合计5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400元,1-4月累计已预缴个税1750元,则陈先生5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80000-50000-4400-1600/月×5个月)×20%-1250-1750=520元。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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