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合伙终结合伙人要求返还股金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颖书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颖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合伙终结合伙人要求返还股金 原告杨某华和被告李某昌经协商,决定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矿区合伙经营一锑氧粉厂。并于1996年12月1日签订一份《合股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杨某华......本文有65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合伙终结合伙人要求返还股金

  原告杨某华和被告李某昌经协商,决定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矿区合伙经营一锑氧粉厂。并于1996年12月1日签订一份《合股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杨某华)在五圩化工厂锑氧粉车间的所有财产(6000元)作为与甲方(李某昌)合股投资的资金,另外乙方再投入4000元现金入股,作为全厂股金的十分之一股;甲、乙双方有共同管理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杨某华于1996年12月14日将4000元交给李某昌作为入股资金,尔后杨某华不再投资。工厂建成生产约三个月后,因市场行情不好而停止生产。今年6月,杨某华以李某昌不给自己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违反合伙协议,有意侵吞自己的股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股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股协议书》,投入实物、资金组建了锑氧粉车间并投入生产,双方已构成个人合伙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合伙终止后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应以终止时合伙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因该厂已没有什么有价值的财产,不要求法庭主持双方对合伙进行清算。对工厂停产后固定资产的情况,被告称没有去处理过,原告称其不知道。法院对双方合伙财产的总额及经营盈亏情况无法确认。

  因此,原告杨某华以被告李某昌不给自己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违反合伙协议,有意侵吞自己的股金为由要求被告返还10000股金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完善有限合伙设立的思考

  合伙终止后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至开庭止合伙企业已无有价值的财产。8月19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杨某华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合伙终结合伙人要求返还股金”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761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