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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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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特性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债权的主体分为两个方面的层次,一部分是达到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与破产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制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部分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规定的对破产企业享有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权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2.权利价值取向的多重性

劳动债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社会权利。保障人权首先是保障生存权,作为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的生存利益是人的最起码的需求,工资是与人的生存利益利害攸关的,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劳动债权则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社会利益本位,体现了国家的适当介入从社会本位角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3.权利内容的丰富性

劳动债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既包括私法之债,又包括公法之债,是集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为一体的权利混合体。

4.权利存在的时间性

劳动债权是基于企业破产宣告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对于企业宣告破产后而发生的诸项费用,都不能列入劳动债权。企业劳动债权基于破产宣告而存在、作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债权仅存在于破产法律制度中,劳动债权是权利集合的一个概念,因共同的特性和产生基础,而由两种权利混合而成,当它脱离破产法律制度时,分裂成不同的权利而成为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工资、工资性待遇属工资债权或称劳动报酬权,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取得的补偿,他们是受劳动法调整,属私法领域研究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则是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所调整,属经济法领域研究的问题。

5.劳动债权的程序性

劳动债权的程序性是指劳动债权必须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公示后计入债权表才有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补偿,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成为破产分配中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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