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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义债权的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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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有名义债权的确认诉讼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在此种情形,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就足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不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同时,管理人不得拒绝将该债权记载于债权表,故有名义债权申报后原则上可以直接参加破产分配。如果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可以进行的诉讼程序来主张其异议。通说认为异议人如不提起这一债权确认诉讼,就不能阻止对成为异议之对象的债权的分配,故对有名义债权的确认诉讼应由异议人负起诉责任。

1、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依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债务人或者其他异议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如果超过此期限不得提起确认诉讼程序。此外,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就该债权的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程序。

2、对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如果债权是由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了六个月期限,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对异议债权的确认诉讼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还存在较大的疑惑。

我们认为,破产程序具有清算和执行两种要素,属于特别执行程序,因而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除了依照《仲裁法》有关规定申请撤销裁决外,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的债权的执行力进行司法审查,而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如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受到异议的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不得作为确定债权记载于债权表,只能为未决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其债权。

3、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有异议的确认诉讼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和其他异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据《公证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其执行力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应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如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受到异议的债权不具有执行力,不得作为确定债权记载于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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