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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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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权限,只有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发生债权申报的最终效果。

法律咨询: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有何要求

律师回答:

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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