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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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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

债权申报的方式,是指债权人以口头或书面为债权申报。关于申报的方式,有的国家破产法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的国家虽未于法律中明文规定,但从立法的精神看,应认为适用书面形式。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显然是口头方式不能解决的。日本破产法也设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口头的申报不被允许。实际惯例是:法院对于已知的债权人送达破产宣告书时一并送达申报书,由债权人填写后连同债权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关于申报的内容,各国法的规定大致相同,即要求申报债权人的姓名、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证据。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附上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理由及金额。日本破产法第228条、我国《破产法》第9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要求申报人提供关于债权有效成立的证据,并非要求债权人负举证义务。这种要求是为嗣后的债权调查提供方便。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或所提出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债权的存在,或接受申报的机关对证据存有异议时,均不能以此为出而拒绝申报人申报债权。因为债权的申报只是债权人要求参加破产程序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其本人权利的行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对其他债权人并非已构成当然的影响或损害,它毕竟不是债权的审查与确认。只有经审查与确认的债权,才真正会影响其他债权人,故任何债权人均可表示异议。但在债权申报时,债权人无需举证,其他债权人或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也无需提出异议。待债权调查时,有异议的债权,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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