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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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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一定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含有债权人要求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应解释为债权申报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应解释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因为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债权申报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经申报确认后,债权人便取得破产程序参与权和按比例受偿请求权。新破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是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依《民法通则》第140条,债权申报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债权申报是法院确认债权的前提。债权申报是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的基础,没有债权申报,法院无法确认其债权。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不能主动确认破产债权,是因为破产法是属于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反映在司法中即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处置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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