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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概念、特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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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概念、特性、范围

概念

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在该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并引起社会关注焦点[③]。2004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撰文指出,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④]。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并具体列明劳动债权的内容和实现途径。

特性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债权的主体分为两个方面的层次,一部分是达到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与破产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制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部分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规定的对破产企业享有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权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2.权利价值取向的多重性

劳动债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社会权利。保障人权首先是保障生存权,作为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的生存利益是人的最起码的需求,工资是与人的生存利益利害攸关的,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劳动债权则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社会利益本位,体现了国家的适当介入从社会本位角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3.权利内容的丰富性

劳动债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既包括私法之债,又包括公法之债,是集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为一体的权利混合体。

4.权利存在的时间性

劳动债权是基于企业破产宣告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对于企业宣告破产后而发生的诸项费用,都不能列入劳动债权。企业劳动债权基于破产宣告而存在、作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债权仅存在于破产法律制度中,劳动债权是权利集合的一个概念,因共同的特性和产生基础,而由两种权利混合而成,当它脱离破产法律制度时,分裂成不同的权利而成为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工资、工资性待遇属工资债权或称劳动报酬权,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取得的补偿,他们是受劳动法调整,属私法领域研究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则是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所调整,属经济法领域研究的问题。

5.劳动债权的程序性

劳动债权的程序性是指劳动债权必须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公示后计入债权表才有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补偿,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成为破产分配中的优先权。

范围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1.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性待遇

工资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获得的,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经济收入,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工资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上的工资仅指劳动者劳动报酬中的基础部分,即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广义的工资即一般意义上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励工资、各种津贴和补助劳动分红等。劳动债权的工资属于后者广义的工资范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它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有能力继续医治疾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进行计算,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计算。

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因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社会保险关系是一种劳动附随关系,是指在执行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将来一旦发生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情况造成收入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一定的物质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保险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结果,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同时产生社会保险关系,因此社会保险关系是一种劳动附随关系。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因其产生的法律基础自然就应当纳入劳动债权。根据中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社会保险体系包含五种类型,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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