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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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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含义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破产人所享有的可以依破产程序而公平受偿的一种普通债权。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程序之外优先受偿,故不属破产债权范畴。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最主要的债权。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的启动,公平满足破产债权的清偿要求集中体现着破产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

破产债权有实质破产债权与形式破产债权的于别。从程序来看,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从实体法的角度看,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权,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它反映了破产债权的实质,即破产债权是基于民法上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而不是基于破产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也不是基于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基于破产法上的原因而生的债权为共益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程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揭示了破产债权的外部特征与最终目标,即破产程序是破产债权实现的惟一途径,破产债权不依破产程序不可能得到清偿。在破产程序之外得到清偿,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从破产债权的形态上看,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反映了债权的内容与本质,而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揭示债权实现的方式。从范围上看,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概括了其全部,而形式意义的破产债权是对债权的约束,即不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或被否认者,便不得行使。形式意义上的债权以实质意义上的债权为基础,实质意义上的债权以形式意义上的债权为实现途径,后者是前者依破产程序转化的结果。若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不依破产程序转化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则不能实现其权利,也就失去了在破产程序中的意义。

破产债权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意义。各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一般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日本破产法》第15条规定:“对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为破产债权。”我国《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元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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