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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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范围】破产债权范围的划分
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在世界上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广义说,即凡是与破产人有关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无论其是否设有财产担保,如美国;一是狭义说,即只有对破产人发生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如日本、英国等国。目前我国立法采取后一种立法模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普通破产债权
对破产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利的破产债权,其清偿顺序在优先破产债权之后。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除“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之外的债权,均为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既可以是现实债权,也可以是或然债权。所谓或然债权是指在发生上不确定的债权,也即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债务人承担的仅是一种债务的可能性,需待条件成熟,债务人才成为现实负债人。最典型的或然债权就是保证债权,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现实负债人,担保人则是或有负债人。
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法院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
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
未来债权
未来债权指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所谓“未到期”,指所有不能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债权,可能是因为期限未到,也可能是因为付款条件未具备。未来债权虽未到期,但作为既存之债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同样有权利获得清偿。所以立法上便规定在债务人破产时将未来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如我国《破产法》第46条就规定了“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其他破产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等均不属于破产债权,而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
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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