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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存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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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存在的情形

1.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并在破产分配实施之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就不可能再从破产财产中得到任何分配。因此,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无疑构成浪费,也没有实际意义。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查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随着人民法院的裁定而终结。

2.因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全体债权人同意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协议的,是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放弃继续进行破产需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接到债务人请求裁定认可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全体债权人没有异议的,法院应裁定认可,并同时终结破产程序。

3.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或者足额担保,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4.、因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进行当中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无财产的原因,是原来预想应当存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该财产的价值已经丧失。如由于第三人行使取回权,在因破产财产发生争议的诉讼中败诉的,或者在破产宣告前并不知道破产财产是否存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最终发现没有财产的。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已没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一经作出,破产程序即告终结。

5.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这是破产程序终结最常见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分配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如果破产财产已通过破产分配的方式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管理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经审查没有申请不当的事由的,十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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