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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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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

中国正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迈进,在这个进程中,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公司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公司法律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同时,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诈害债权人的现象经常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解决这些问题,单纯依靠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框架体系是不够的。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来自于西方国家,针对滥用公司法人格问题而创立的法律成果能否引入我国的问题便自然提上了学者们研究的日程。由于该制度渊源于法理而非成文法,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不相吻合,使我国学者对是否引入该制度认识不一,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也显得落后。鉴于我国现实需要的紧迫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使之成为我国公司法人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促进社会的交易安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建立。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贯彻我国法律上公平原则的需要。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墓本原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崇高的价值目标。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群体就是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因此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许多具体规范都体现着谋求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股东为减少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便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控制或操纵公司,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甚至采取空壳经营、资本不足、抽逃资金等方式欺诈债权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基于解决上述问题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使公司人格独立的不合目的性得到有效地纠正,同时又可以使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最大的有效补偿,从而使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体系得以矫正,法律的公平原则得以真下贯彻。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已有的公司法人人格确认制度、彻底否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弥补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人制度框架体系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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