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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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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实务】论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人是指对解散的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企业开办者、投资者或主管部门。清算责任是指上述主体在企业法人解散事由出现时,依法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算,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依法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不利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对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有所提及,但却不够详尽。本文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务,对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做一下初步探讨。

一、关于清算

清算是企业法人最终推出经济市场,了结一切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我国现行企业法中都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对公司清算做了专门规定,是迄今为止对法人清算规定的最详细的一部法律。企业清算根据是否由人民法院介入而分为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中,清算事务具体承办人由人民法院确定,对此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尽,本文不再赘述。而对于一般清算,有待于出台一部规定较详尽的法律法规。而在目前,进行企业清算,一般根据相关的企业法律法规、参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企业出现解散事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清算。

清算的意义在于: 1、面清理企业资产; 2、全面清理了结企业经济法律关系; 3、全面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4、全面处理了结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5、解除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的解散事由有以下情形:企业法人设立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设立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企业法人被有决定权的组织或管理部门决定解散;企业法人因合并、分立或改制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公司法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

在目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企业解散方式,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丧失,但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注销企业,其主体资格方才消灭。

二、关于清算责任人

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承担清算义务的人即为清算责任人。对于清算责任人的确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及司法实践,清算责任人是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开办者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现有企业不同性质,对清算责任人的确定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责任人。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应为清算责任人。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责任人。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责任人。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责任人。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责任人。

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责任人。

三、关于清算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企业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那么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解散事由出现时,清算责任人应当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防止企业资产贬值、流失,同时应当采取合法积极的措施,回收企业在外债权、财产,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进行全面清算。如果清算责任人不尽清算责任,任凭开办投资的企业法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不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权益,任凭企业资产贬值、流失,甚至私分企业财产,则实际上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责任人不仅应承担清算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有以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清算责任人有过错,表现为应当尽清算责任而怠于履行或不履行;

2、企业财产流失、贬值、被私分;

3、造成债权人实际经济损失,即本应能实现的债权无法实现;

4、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责任人在清算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关于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权

清算责任人在履行清算义务时,还应当注意及时行使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权。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权是即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新规定的内容,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这一规定,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权有以下特点:

1、清算责任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以企业名义。

2、清算责任人只能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前提条件是企业出现了解散事由;其时间条件是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其必要条件是企业资不抵债。

3、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出现破产法所规定的上述情况时,清算责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不是“可以”,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因此清算责任人在履行清算义务时,应当及时衡量解散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发现资不抵债,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属清算义务的内容之一,否则也会导致清算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当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事由出现时,清算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算。这样才能解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对于企业法人一般清算也急需一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以完善企业法人推出的经济法律体系,从而使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清算内容更加的明确;使清算责任人对解散企业的清算义务、清算责任更加的明确,从而使社会主义企业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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