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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债权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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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对附条件债权的理解与认定

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失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

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不过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要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构成破产债权,只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已经成立为必要,并不考虑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所以附条件的债权应该是破产债权。

但是,附条件的债权,由于其效力受制于所附条件的成就的可能性,所以在接受分配时,有别于不附条件的债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体例不区别所附条件的类型,以提存分配或担保分配来对待附条件的债权。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2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对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担保或提存分配,漠视了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的效力,而以破产宣告后的条件成就否认该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也显失公平。3另一种立法例是德国,它区分所附条件的类型,对附条件的债权接受分配采取不同的态度。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视为不附条件的债权,取得与不附条件的债权相同的分配地位;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仅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才可进行抵消或参加破产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

附条件债权的另外一个很重要也很难操作的问题就是债权数额应该如何确定。比如对于长期租约的情况,如果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就是或然债权。从实质上来看,终止租约的行为与终止其他合同的行为一样,都是属于毁约行为,合同的另一方都有权要求赔偿。承租人毁约后,出租人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再找到合适的承租人,特别是愿意承租同样长期限的人。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理应获得一大笔赔偿,但是,由于债务人在破产时财产已经所剩不多,对出租人给予大量赔偿显然会减少其他债权人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出租人该如何予以补偿呢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外的立法,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数额上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一年的租金,或者剩余租期的15%的租金,以高者为准。并且,剩余租期的15%以三年为最高界限。另外,出租人只有在受到损失时才可以获得赔偿。对于损失,因为很难确切计算,所以通常是通过专家作证来估计的。假设某个租约规定,每年的租金是1万元,而租期是30年,因此30年的收入是30万元,而按专家的估计,出租人另找承租人的收入为2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总共的损失就是5万元。由于租约规定,每年的租金是1万元,因此出租人可以获得3万元的赔偿,另外2万元的损失就不再计算为债权。

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标准来确定附条件债权的数额: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害。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法律特别规定破产管理人有解除破产人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目的是减轻破产人的负担,与此相适应,若允许合同解除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包括利益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害,就可能违背破产法立法的宗旨;破产债权应以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为限;该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评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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