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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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范围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1.劳动者的工资和工资性待遇
工资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获得的,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经济收入,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的报酬,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工资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上的工资仅指劳动者劳动报酬中的基础部分,即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广义的工资即一般意义上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励工资、各种津贴和补助劳动分红等。劳动债权的工资属于后者广义的工资范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它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实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有能力继续医治疾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进行计算,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计算。
3.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因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社会保险关系是一种劳动附随关系,是指在执行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将来一旦发生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情况造成收入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一定的物质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保险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结果,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同时产生社会保险关系,因此社会保险关系是一种劳动附随关系。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因其产生的法律基础自然就应当纳入劳动债权。根据中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社会保险体系包含五种类型,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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