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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优先权抑或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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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工资债权:优先权抑或普通债权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明确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的受偿序位在抵押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上述三种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中的位序是:一、建筑工程承包款;二、抵押权;三、国家税收。

我国法律曾明确规定工资债权的受偿顺序在国家税收之前。198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其他债务。”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已将之废除,却因其是执行中明确工资受偿顺序的法条,具有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修改后的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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