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债权本身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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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劳动工资债权本身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工资优先受偿到底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还仅仅是工资债权的清偿顺序或特别效力这个问题至难回答。学说上.关于工资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法定担保物权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工资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显然,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是一项独立性的权利,即存在工资债权和工资优先受偿权两个权利,工资优先受偿权是对工资债权的法定担保物权。
其二,程序性权利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并非一项独立性权利,而仅仅是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而已。基于此种认识。许多国家都在程序法中规定工资债权处于优先的受偿顺位.
其三,债权的优先效力说。该说认为,工资优先受偿不过是工资这一特殊债权的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而已。并不存在所谓工资债权与工资优先受偿权两个分开的权利。即是说,工资优先受偿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
就上述三种观点来看,法定担保物权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在于:尽管工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等物权方面的特性。然而,由于工资优先受偿权是以债务^的全部财产为标的物,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其责任财产.它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均可视为标的物,即是说,工资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既然工资优先受偿权并无特定的标的物,其作为担保物权的物的色彩并不具备,且传统担保杨权具有的公示形式、融资功能.工资优先受偿权均不具备。这就表明.工资优先受偿权并无传统担保物权的特征。此外,程序性权利说由于仅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一种优先清偿顺序,这就忽视了工资优先受偿背后的实体因素。从而,一方面工资优先受偿园缺乏宴体法依据而给人一种“无源之水”的感觉,另一方面.叉会掩盖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性。事实上,不是程序上的优先性赋予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恰恰相反.正是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性要求其清偿顺位上的优先性。因而,程序性权利说也是有问题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这种看法不仅在逻辑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上有利于对工资债权的保护。
一方面,工资优先受偿作为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在逻辑上有其合理性。一般而言,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民法上,债被认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特定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能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尽其义务。因之,债权被认为是一种相对权,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当事人,债权相互之间并不象所有权等物权那样具有排他性,而是相互共存,互不干涉,在效力上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这种平等的地位,债务人全部财产供全体债权人担保,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可以平等得到清偿,当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体债权人时,按债额比例受偿。这就是所谓债权平等原则。然而,就工资债权来说,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法债权。工资债权并不如民法上债权那样基于商品交易或侵权行为产生,而是基于劳动法产生的带有分配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工资从本质上讲,是分配社会产品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具有强制性。工资债权的这一特点,使工资债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法债权区别开来,对工资债权的效力也自不宜用民法债权的平等原则来限定它。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进一步的理解:
首先,工资债权本身承担的社会政策使命,是理解其优先效力的基础。工资债权的实现是出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安全以及社会再生产的需要,这种特定的目的使命,是赋予工资债权优先效力的基础。其次,工资债权因性质特殊,不易设定担保物权,这就要求立法者采取一种特殊技术方法来保障工资债权的实现,其中之一就是赋予工资债权本身以优先的效力。再次,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也是对工资债权本身的尊重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才不是担保物权而是工资债权本身的逻辑结果。
相反,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法定担保物权或者程序性权利,恰恰是否定了工资债权本身。如在法定担保物权说者眼里,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只不过是担保物权优先的逻辑结果,即是说,工资债权本身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只不过因为有工资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而使其优先受偿罢了。这种从担保物权而不是工资债权本身出发的分析视角,漠视了工资债权特殊性的存在。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工资优先受偿权在德国法中就被视为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另一方面,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工资债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有利于对工资债权本身的保护。由于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不是担保物权而是工资债权本身优先效力的逻辑结果,从工资债权本身出发来看其优先受偿性比从担保物权出发来看其优先受偿,更能体现工资债权优先受偿的主动性和严肃性。并且,由于工资优先受偿是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工资债权的内容之一必定伴随其始终,甚至工资债权人也不能放弃这种效力。
这是因为,优先效力不能有自己独立消灭的原因。相反,如将工资优先受偿权看成是独立于工资债权的权利,那么作为独立的权利,工资优先受偿权人是可以放弃的,而一旦放弃了工资优先受偿权,工资债权就将同一般债权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不利于工资债权的实现。这样,将工资优先受偿看成是工资债权的优先效力有利于对工资债权本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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