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逸多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逸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外企清算】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此前,中国关于内外资企业解散和清算规定,如同内......本文有10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外企清算】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此前,中国关于内外资企业解散和清算规定,如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一样,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但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故而取消该办法。对于取消该办法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方面如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相衔接的问题,商务部办公厅于2008年5月5日,发布题述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法律确定

《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I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而提出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1.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I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同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中明确有下列情形:

1.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股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经营管理出现“僵局”,并且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办法》废止前,依据《办法》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做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730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