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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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案件中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如何判断申报的债权能否作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尚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对债务人的这类财产处罚,本是针对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如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执行的这类财产处罚,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由破产财产来支付,结果将会使可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数额减少,等于是将处罚转为由全体破产债权人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也达不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因此,对尚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2、超过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债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而成为了自然债权,该债权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破产程序是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能参加破产程序。获得执行根据,没有在法定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也丧失了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权利,不能再参加对债务人开始的一般强制执行程序
3、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该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自不是破产债权。
4、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非法活动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属于国家民商事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5、破产程序后发生的债权,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不能申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有因解除合同申报的债权、受托人申报的债权和票据付款人申报的债权
对于上述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管理人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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