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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的国际和国内两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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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的国际和国内两个社会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1992年通过的173号《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要求,国家法律或条例给予工人债权的优先等级,需高于其他绝大部分优先债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破产法指南》第625项指出,破产分配中可以考虑将工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前。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在破产法中直接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在国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舆论中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迄今为止,我国已有49家组织和企业通过了社会责任国际SA8000体系认证,这些企业和组织通过SA8000体系认证,意味着他们将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的要求,在使用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劳动时间、工资、管理体系等各方面承担与发达国家企业一样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保护劳工为宗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破产立法当然更不能在企业破产时忽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1986年破产法将企业有效资产从破产财产中别除出来,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而任凭劳动者得不到保护的立法模式,必然难以维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发展主要战略机遇期,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能否避免或妥善处理好各种危机,比如粮食危机、能源危机、社会危机、金融危机、战争危机,而其中最可能出现的就是社会危机。稳定压倒一切,关心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维护社会稳定极其重要的一环,劳动者在企业破产中如何获得有效保护,当然成为破产立法者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可以说是破产立法中最为重要的政策环境⑩,可以说是国际和国内两个社会环境要求确立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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