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选择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方式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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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金融机构选择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方式重组债权的适用性分析
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能够得到的清偿非常有限。而且对于通过破产接收的实物资产,还必须妥善保管好相关的权属证明、尽快出售,这又将花费其一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加大了不良资产重组的成本,降低了资产重组效益。但是,为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降低不良资产的重组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公平性和一致性,对一部分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必要选择。为了尽量减少债权损失,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破产重组债权资产时,尤其是以债权人身份主动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时,应事前进行多种重组方案的对比分析,考虑资产的受偿情况及方案实施的各种结果和存在的风险,以确定是否采取破产方式。
债务人确实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没有发展前景、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继续经营无望。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不但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好转,而且有效资产会越来越少,对这些企业,与其继续任其浪费信贷资金、国家资产,不如实施破产更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回收的最大化。同时,申请这类企业破产清算对于警示企业经营者,保障债权人利益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正是清算才体现了债务硬约束的本质。
债务人有逃废债务的倾向,通过申请其破产,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回收当债务人有严重逃废债倾向,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可以有效地减少债权损失。
从法律角度讲,企业破产时,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因此,当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为抵押债权时,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抵御债务企业逃废债的有效手段;另外,法律还规定企业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行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行为、放弃自己的债权行为等,都属无效行为,因此,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在有效期限内,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扣除权和代位权、撤消权等,通过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收回部分现金或实物资产。同时也能通过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威慑债务人,约束债务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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