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段李攀”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 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更是一种因势而变、因时而生的社会工具,在保护最起码的人类权益时没必要以追求逻辑上的完美而牺牲最......本文有162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
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更是一种因势而变、因时而生的社会工具,在保护最起码的人类权益时没必要以追求逻辑上的完美而牺牲最基础的社会利益。在破产债权的社会责任意义上,在工资及其他生存性债权对职工及其家庭能够维持的生存意义上,任何性质的债权都立即变得黯然失色而为之让路。
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的物权性质或做为法律原则的特例
在制度设计上,如果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其他一切性质的债权,就可避免劳动债权与有担保物权的纠葛纷争,如若这种主张有破坏“物权优于债权”原理之嫌,我们在立法中也可以把劳动债权作为“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的例外进行规定,在制度设计上这种例外规定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也有先例和突破。如:《法国企业破产法》第128条、第162条、第166条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73号《保护工人债权公约》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企业破产法指南》第625项也都指出在破产分配中,应该考虑将工人工资、环境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前受偿;我们的近邻日本也是在企业破产法中直接规定了破产分配中,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等等,将劳动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的国家不在少数。我国此前的企业破产法就存在劳动债权优先有担保债权受偿的先例,《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工资优先其他有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实现的规定,都是物权优于债权的特例和突破。这说明,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不存在法律上不可逾越的障碍,立法者的偏爱与取舍才是关键,而不是哪一项完美的制度阻碍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在企业破产法中的最后确定,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强调职工劳动债权的社会属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国内,社会的进步和民众意识的提高,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点在企业破产法未来的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过程中不可忽视。在立法上笔者建议有二:一是今后修改立法,应当是劳动债权优于有担保债权;二是现行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规定特例情况,如有担保的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欠有劳动者工资的,认定劳动债权比担保债权优先。
具体细化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粗略的表述方式使得劳动者的许多民主权利变得流于形式,所以当前立法者的任务是:一是在再次修改企业破产法可能性极小的情形下,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尽量细化、完善职工的民主权利,包括劳动债权破产参与权的完善,区分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劳动者代表的法律地位、没有参加的劳动者的权益及知情权、工会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等问题,而且最为关键的是要给予劳动者代表可以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二是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的制度也应该有配套的规定,无需申报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谓是一种避免因自身能力和对法律的不了解而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是有权利就极有可能被滥用或夸大,法律应该规定若职工和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或企业职工的便利条件夸大劳动债权数额,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一项良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得以良好实施,不止应该有好的制度设计,还应该在此之外寻求或规定此种权利或制度不能实现的救济,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救济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的异议和救济的权利,此外,还应增补这种诉讼的性质、期限和在诉讼期间劳动债权如何保护等规定,使劳动者暂无后顾之忧,能够实现平等的优先清偿。四是确定劳动债权的限度保护原则。企业到了破产阶段,一定是资不抵债,在“蛋糕”固定的情形下,一味无度地追求劳动者的利益,也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失去了企业破产法公平分配的立法宗旨,所以限度保护原则尤为重要,法律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和数额下的劳动债权的绝对优先权,此外其他的劳动债权可划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至于期限和数额还需要立法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考究。
完善相关立法和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保护劳动债权想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不是一部企业破产法就能单独解决的,其他配套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配合不容忽视,可以说,劳动法是解决欠薪问题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保障工资的足额发放和对违法欠薪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是避免欠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途径之一;另外还要加强各部门对企业社会保障行为的监督,对拖欠和拒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责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企业不能清偿劳动债权的情形下,职工有路可退,有“人”可找,双管齐下,竭力保护职工劳动债权的实现,实现法的实质正义和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政府以作为方式维护劳动者权益
1.在平衡各方利益不至危害国家与社会稳定时,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方法化解矛盾,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恶性事件发生;政府本身也要把破产企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同时也要培养企业职工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举报制度,用职工监督企业的形式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防止矛盾积累,尽量达到“能够保证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给予最大利益”2.设立劳动保障基金制度。在考察其他国家的保护劳动债权的方法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保障基金制度,有的国家,如奥地利的职工薪酬保险基金制度、薪酬保证制度,英国、德国、日本、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目前我国深圳、北京、上海、湖南等地已经建立了地方性的欠薪保障制度。199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其中,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被明确纳入到保障范围中,虽还没在全国普及,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但应尽快以成效较好的地区做为欠薪保障制度的蓝本,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统一的欠薪保障制度,排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电话咨询律师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途径”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7723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