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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概念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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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概念及性质

1、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2、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

在我国,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为《企业破产法》 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外乎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这三种性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在法律也不允许,毫无实际意义。 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是否能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虽然破产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九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实际上已经明确的指出了这类破产债权异议诉讼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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