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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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的效力
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有争议的债权即尘埃落定,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结果,要么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或部分确认,要么是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的效力如何这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我国《 企业破产法》对此也没有明确,存在着立法漏洞,须通过今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额更正债权表中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的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产生混乱。
2、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的立法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异议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只得到人民法院的部分确认或者没有得到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减免或免除其债务负担。
3、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第5 8 条规定,管理人是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 未决债权”变成“ 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 ,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
综上,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还不到一年,作为破产法首次规定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具体实务界都有待于对这一制度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更需要实践来丰富和发展,本文是笔者曾多次与同行、司法实务部门交流探讨,再结合自身参与的破产案件的基础上谈了自己一些心得和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或正在陆续出台与破产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能出台这一诉讼制度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便于具体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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