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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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刻制清算组图章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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