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存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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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存在的焦点与矛盾
新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新老划断的折衷方案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还使得第109条的有担保债权在特定时间内,即第132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债权清偿不足时,享有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这种规定会导致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丧失殆尽,但也只是一时之事,毕竟按照法条的规定,也只是过渡性的措施而已,最为核心焦点就是企业破产法最后的通过稿中并没有把审议稿中的劳动债权优先有担保债权清偿保留下来,不仅对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是个沉重的打击,还会扩展两者在日后不断继续争论的空间,新企业破产法再次把过去劳动债权与有担保债权谁之优先的争论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的苦闷,我们该做的不只是叹息,还应该积极呼吁最高院在未来制定的的司法解释中增加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力度,使劳动者“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和人道情怀。
自从《企业破产法》在各国实施以来,有担保债权一直受到劳动债权的挑战,两者的较量在每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讨论中都是不可回避的激烈交锋的焦点,各自观点的持有者也是各抒己见。在我国,政策性破产开辟了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先河,此后,声讨政策性破产制度给法律权威带来的破坏性不绝于耳,仿佛他从未起到任何作用,但考察整个破产法历史,政策性破产制度的优点就是保护了企业职工的生存利益与社会稳定,一项制度不可能在每个方面都是完美无缺的,只要他的价值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应该就是一个良好的制度。草案二稿的关于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提议最后没有被通过,笔者认为否定此条的立法例证和论证也是不充分的。第
132条关于新老划断的办法也只是解决了企业破产法公布前的劳动债权的优先问题,这种暂时过渡性的规定不可能解决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毕竟有市场经济运行的地方还会有大量的企业面临着破产倒闭、劳动者面临着生活无着被迫与强大的金融机构进行“殊死搏斗”,有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清偿无异于杀贫济富、杀贫济国。有学者可能会有这样的质疑,劳动者不能实现的劳动债权,社会保障法应该承担起责任,而不是企业破产法应该解决的问题,但试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承担起如此重任是非常艰难或是学者美好的“一厢情愿”,毕竟我国的财力与西方发达国家无法比较是个不争的事实。有担保债权建立之初,是凭借着金融机构的强大经济实力,“如果工资可以成为担保债权,劳动者也会或者至少有可能循此路径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但我们在法律制度上并没有为劳动者提供这一路径,尽管谁都知道工资于劳动者远比担保之债于债权人更加需要保护。当我们不能为一种最为重要的保护对象提供最为有效的保护时,我们已经不能理直气壮了;如果我们还以后者来排斥前者,剥夺前者应当得到的根本权益,就更加不讲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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