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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一般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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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和一般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破产债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一般债权都表现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区别。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是以破产债务人为对象、特定化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债权人可以就全部财产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只有将自己的义务全部履行之后

才能消灭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破产债权是否能够得到全部清偿则要受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通常不可能如数履行,有些破产债权根本就不可能得到履行。同时,一旦破产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全部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后,无论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是否已经得到满足,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都会一并归于消灭,破产人即使今后重建也不负继续清偿的义务。正因为破产债权只是普通债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转化形态,因此,在研究破产债权的有关问题时,必须紧密结合普通债权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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