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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如何履行职责处置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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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管理人如何履行职责处置劳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律师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劳动债权处置方面应该注重以下四个环节:

1.准确计算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多种内容,在裁定宣告破产前,由于职工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就会不断产生新的债权,如果不事先明确基准日,劳动债权无法公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计算基准日以停止营业或继续营业作为分两类情况处理。停止营业,应以职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为基准日;继续营业,应以破产受理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一般情况下,应当把管理人列出的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确定的日期作为计算基准日。劳动债权计算基准日确定以后,对于劳动债权的计算就迎刃而解。

2.适时公示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及时清偿劳动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的清偿顺序为:有担保债权—劳动者债权—税款—无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依法终结企业破产职工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与劳动债权计算基准日相关联,分停止营业或继续营业两类情况处理:

破产受理,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也可以作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职工对解除能否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因此,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结劳动关系。

破产宣告,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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