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如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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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如何核查
有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后,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的形式予以确定;也有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不管是否存在异议,都不必再进行表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
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具有破产债权的最终确认权,在破产债权被最终确认之前,所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是债权申报人,并不是破产债权人;并且,破产债权数额没有确认,债权人的表决权如何行使就成了问题,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结果通过表决加以确定,缺乏行使表决权的基础;如果对债权核查结果进行表决,则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新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但如果债权人对重新作出的决议还存在异议,应当如何解决,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新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如果债权人对决议存在异议,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将会使破产程序的时间被无休止的纷争所拉长,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是否需要表决,新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无异议,都要由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而不像过去旧破产法体系中规定的破产债权由债权人会议最终表决确认。综上,笔者认为,新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的职权时,不必采用表决的形式。
既然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不通过表决的形式进行,那么,如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认同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由该如何处理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提起异议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来最终确认债权。不过,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又产生一个问题:当事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期限是多长针对这个问题,新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在新破产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个人认为,两年的期限是指普通的民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在破产案件中不能适用,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期限太长,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异议诉讼提起的期限将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呢
最近,笔者担任管理人成员的两起破产案例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有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根据事前和人民法院的多次磋商的结果,参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提起期限,将异议诉讼提起的期限确定为十五日,并以管理人的名义向异议人送达了《异议告知书》。当然,笔者之所以举上述案例,只是说明关于异议诉讼提起期限,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权利人正常救济的同时,还应保证整个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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