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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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07年6月上旬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宿迁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编制宿迁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凡宿迁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宿迁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宿迁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积极条件
1、市中院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市中院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进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3、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5、缺乏担当民事责任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不能担任管理人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它材料。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它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市中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市中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司法鉴定处、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司法鉴定处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10份,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司法鉴定处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司法鉴定处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市中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所打分数的平均数即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宿迁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4、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报、宿迁日报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评审程序规定由市中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分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四、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它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在2007年6月4日至10日向市中院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联系人:王弄潮、朱丽,电话:0527-436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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