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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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90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决定可以对公司进行解散和清算。
就公司的情况而言,因为环境保护问题,政府决定将清算公司移址。这是决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并争取政府在清算过程中给予公司最大程度的支持,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已上柜交易,涉及到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数千名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说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公司的清算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三公,公开、公平和公正。
在处理清算问题上,可以直接适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或参照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清算中所涉的其他关于财务、人员处理和安排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可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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