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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经办法官说的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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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经办法官说的是否有道理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法律咨询:破产案件的经办法官说的是否有道理

就是原来有个律师告诉我:如果已经申请破产了,法院受理了的话,原来的执行程序法院自动会给你中止的,等破产清算结束一并执行,不用自己另外申请中止执行的,

然后我把这话跟破产案件的法官说了:

但是破产案件的经办法官说:我们还没受理破产,不出执行中止的裁定,怎么知道企业法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

你认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所说的:要看到这份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书才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律师解答:

你可向主办你的申请的法官询问清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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