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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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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我国企业破产法充分考虑了企业职工的利益,赋予劳动债权优先权,将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薪金和福利放在普通债权之前的顺位清偿,且对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的做法。

管理人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劳动债权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另一个是对劳动者的补偿。其中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对于劳动者的补偿金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该司法解释将职工集资款列为劳动债权的地位予以保护,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未予规定,笔者认为,职工集资款在本质上应属于借款,职工集资现象产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现阶段这种情况已很少发生,在以后的司法实务中应不宜再将其归入劳动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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