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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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其债权的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
所谓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受案法院不得予以变更。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即实行法定主义。《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受案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法院酌定主义,与具体的破产案件相结合,富有灵活性,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
债权人申报债权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有的国家破产法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申报时应附上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我国现行破产法虽未对此明确规定,但从其立法精神上看,应认为适用书面方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显然是口头方式所不能解决的。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则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关于债权申报的内容,各国立法大致相同。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债权申报的范围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到期。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到期的债权,付利息的,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不付利息的,应当减去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至债权到期时止的法定利息,但是,不付利息的借贷债权,不在此限。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全部债权”应理解为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而不是债权成立时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已经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不能再作为破产债权重复申报,否则可能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利。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而享有的追偿权,申报债权。
此外,还应注意到,劳动债权和税务债权不需申报,由清算组、相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
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
各国立法对债权申报机关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债权申报机关为法院,如日本、美国及我国等;有的国家规定向债权人代表申报债权,如法国85—98号法律第50条规定:“自程序开始裁定公告之日起,除雇员外,所有持有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均应向债权人代表申报他们的债权。” 有的国家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生债权申报的效力。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也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对这两条规定,都应当仅仅在破产程序的意义上进行解释。对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或者“视为放弃债权”应当解释为:视为债权人放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但是,债权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消灭。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因此规定:债权人未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本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依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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