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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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劳动债权确认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债权人对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劳动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劳动债权确认之诉,我们应明确以下要义:
1、提起劳动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为债务人职工。如债务人职工对自己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债务人职工对其他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和受到异议的职工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的标的为法定的劳动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可提起确认诉讼的劳动债权分为以下三种: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B、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工资”的理解,应采取扩张性解释,包括职工的工资、补贴、劳务报酬及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对“补偿金” 的理解,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债务人克扣、拖欠工资应支付的补偿金;因合同终止应支付的补偿金。[11]对于债务人拖欠企业职工,但不属于上述劳动债权的债权,职工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的规定提起普通债权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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