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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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间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
所谓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的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目前采取法定主义的国家已为数不多了。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法定主义,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美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采取法院酌定主义。如法国86-98号法律第53条规定:"债权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命令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申报,将不能参与财产的分配。"根据日本破产法第142条的规定,债权申报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必须在破产宣告后2周以上4个月以下。
对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区别已知与未知破产债权人而规定不同债权申报期限的做法,受到了学者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做到债权人平等,除了限制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参加破产程序以外,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破产程序是一种绝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在构建破产程序上的期间时,一定要避免与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期间相类比。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公告送达之功能在于弥补其他送达方式适用不能的缺陷,是一种补充性的方式。而破产程序上的公告送达是一种必须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不论是否已知,破产程序的效力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所以,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根据的。这种批评颇有道理,正在起草的新破产法将改变这种做法,而采取以公告之日为准的统一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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