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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债权性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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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债权】工资的债权性质探讨

本文的观点为应该在债法中明确肯定工资为债权的属性,这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实现和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工资也称薪水,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它属于财产的一种,它的性质是否属于财产中债权,在法律实务处理中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可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后者仅指债务。工资显然是积极财产,肯定不属于物权和知识产权。工资是财产中的债权还是独立于债权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一定给付的权利即为债权。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工资的取得需要劳动者向特定的用人单位请求给付来完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劳动者取得工资权利也有期限的限制。从上可以看出工资符合债权的特征,应该属于债权的一种。在姜颖老师主编的《劳动法学》中提到:“与一般债权相比,工资薪金债权具有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特点。”从中可看出姜颖老师已把工资薪金肯定为债权。而在我们的债法相关的理论和著作中都没有明确将因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者取得工资的权利列为债权。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在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由劳动法直接规定,由劳动法直接调整。而工资属于债权,也应属民法的调整范围,这就形成了法律调整的重叠。在法律部门分类中和法律实践中,工资常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实际上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和工资债权本质上是同一权利。

而在刑法当中这就需要我们把工资债权的性质放在首位。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公司拖欠其职工工资二万元,一直未支付。该职工便利用自己收银的便利,拿走了用人单位二万元。公司便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将该职工拘留,以职务侵占罪侦办。该职工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职工拿走单位大额款项之行为的定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工资性质的确定,如果确定工资属于债权,该职工完全有权以此对抗抵销单位所欠工资,这是谈不上犯罪的。如果不确定工资的债权性质,该职工就有可能受到刑法处罚。因此,我们肯定工资的债权属性。这对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有效实现,遏制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不良行为很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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