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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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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职责

债权人会议主席,即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如下:

第一,主持债权人会议。根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2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其主持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题和注意事项;

领导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例如安排发言顺序、限定发言时间、宣布表决结果、决定会议休会等;

就会议议题的有关事项询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宣布会议闭会,并于事后向人民法院报告会议情况。

第二,召集债权人会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主席行使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本人不能主持会议,可以由人民法院临时指定会议主席,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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