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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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破产债权包括如下部分: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到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而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此外,笔者认为与破产债权密切相关的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关于保证人与被宣告破产的被保证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 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以就不足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关于付款人或承兑人与被宣告破产的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笔者认为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另外,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受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也应列于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应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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