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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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题要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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