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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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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立法准则。传统破产立法有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准则。固定主义立场认为,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前部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财产。膨胀主义立场认为,破产财产有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构成。我国就是典型的膨胀主义立法原则,《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一步将破产财产膨胀到破产申请受理时。

2.我国的破产法规定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的相应规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指的是非国有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为这些企业法人对于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债务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法人而言。具体来说,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有形财产。如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二是财产权利。包括债权和无形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权、股权、期权等。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将我国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纳入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可以扩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增加债权人的受偿额,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因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在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收益,此外,债务人还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如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是债务人投资的收益。如股份公司的年终分红、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等,但是债务人从投资人处收回的投资不能作为新增加的财产。二是破产财产的孳息。比如破产企业的房租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三是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收益。如果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允许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继续营业,则继续营业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债务人的财产。四是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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