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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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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称别除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一直有很大的争议。即使新破产法已经将其纳入破产债权范围,这种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与破产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别除权因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不属于破产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管债权有无担保,都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在这一点上别除权和普通破产债权别无二致,区别只是在于受偿的方式上,并不涉及债权的基本性质。只有确认别除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才能解释为什么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或其债权中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可自动转为破产债权受偿。

2、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旧法和司法解释都未明确劳动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学界历来对劳动债权的性质争议都是最大的。新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其中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实际上承认了劳动债权的普通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性质,不同的是劳动债权因其特别属性可以无须经过申报即可确认。企业负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就掌握了履行及信息的“完全主动权”,再加上劳动债权项目繁多、计算复杂,如果要求人数众多的劳动者分别进行债权申报,将影响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甚至可能出现个别劳动者的债权因其知识欠缺、疏忽大意而被“制度吞噬”。

第二、规定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债务人所欠款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即企业关闭破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3、税收债权

同上,旧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税收债权的性质。根据新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而债务人所欠税款就是其中独立的一类。债权申报程序同样适用于税收,税务机关同样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而税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也需要经过其他债权人的审查。之所以没有被列入普通债权,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可见,新破产法将欠税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破产债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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