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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中申报债权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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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新破产法中申报债权的时效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是否应审查债权的时效问题,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作形式方面的审查: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仅仅是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初始阶段,债权表记载的事项还要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管理人在此具有的审查权仅仅是初步审查,其审查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管理人如果对这些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一调查、核实、分析那是不现实的。笔者在办理该案中的具体操作为: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申报时,没有提供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给申报人一定期限予以提供。管理人对申报人所提供的诉讼时效方面证据不作实质性的审查,只要有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就予以登记。如债权人在管理人给的期限内还是不能提供,就在债权表中说明,由人民法院确认。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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