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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含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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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破产债权的含义,可以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方面进行解析。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债权是债权人依法申报并经法院确认从而可以按照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 揭示了破产债权的外部特征与最终目标。从实质意义上来讲,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财产请求权。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 反映了破产债权的实质, 即破产债权是基于民法上的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及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 并不是基于破产原因而产生的债权。从形态上看, 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反映了债权的内容与本质,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揭示债权的实现方式。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以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为基础, 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以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为实现途径,二是不可分离的。

由于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因此,综合上述形式与实质方面的意义,可将破产债权定义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后能够通过破产程序以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债权。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性质上来看,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

这是指破产债权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因为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权利能力便受到限制,除了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外,不再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债务人只能以金钱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非金钱形式的请求权,应折算为金钱,或将因债务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凡不能折合成金钱的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受偿,故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现行新破产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成为破产债权,可以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理论上称为别除权。这一点新破产法与旧法不同,旧法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

2.从成立的时间上来看,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律事实成立。

这一特点新新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这与旧破产法的规定有所差别。根据旧破产法第30条,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这种差异源自于新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规定不同,旧破产法为宣告开始主义,新破产法则采取了受理开始主义。在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点上,受理开始主义符合国际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但应注意的是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只是一个一般性规则,不是绝对的,法律为了维护公平,规定个别受理之后成立的债权也是破产债权,如我国新破产法第53、54、55条所规定的三种债权。

3.从实现方式上来看,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的一种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必须是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4.从行使条件来看,破产债权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后才能按破产程序中受偿。

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可见,除职工债权外,债权人都须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第57条、58条,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然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破产债权要经过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两次审查,最后由法院确认。

反之,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根据新破产法第56条第2款,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人,不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对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破产债权也不得单独自由地行使,只能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共同平等受偿。为此,新破产法第16、19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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