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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对税收债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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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破产案件中对税收债权的审查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将税收债权列为了第二顺位的清偿顺序,但对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务中,对于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破产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债权不必申报,而对于作为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债权则明确规定了不必申报,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必申报的情况下,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也应该进行申报,并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申报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债权具有特殊性,依法纳税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强制性义务,此种债权具有公共性、强制性,企业应当按时缴纳,不得拖欠,只有在法定理由时才可以减、免、缓缴,因此,税收债权不应适用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申报的规定,作为管理人应主动对税收债权进行调查、审查。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其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进行了解释,应该说都存在一定的道理。考虑到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对其的处理不应完全拘泥于一般的债权申报的规定,但也不能完成按照不必申报的债权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对税收债权的处理,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申报债权的期限告知税务机关,通知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将税收债权通知管理人。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其具有特殊性,并且对于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主体来说,其具有相对的确定的,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将要求申报债权的通知告知税收债权的债权人的可能性。

其次,税收债权的债权人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管理人应对其税收债权在结合债务人财务资料或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审查;税收债权的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的,管理人可初步确认没有税收债权。如税收债权的债权人在申报期外申报的,管理人可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补充申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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