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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债权人诉讼保护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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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对遗产债权人诉讼保护的主要方式

对遗产债权人的诉讼保护方式,同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保护一样,无非是裁判和诉讼 中的调解。在此,笔者不论述涉及遗产债务纠纷诉讼同一般民事诉讼共性的一面,而是论述 其相对特殊的一面。

1.专属管辖。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 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斥了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涉及到遗产债务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 辖,主要是便于判决的执行,因而对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利。

2.诉的合并。如前所述,遗产债务的主体具有复杂性,成分复杂,数量较多,因而在进行诉讼时往往发生必要共同诉讼和混合共同诉讼。〖ZW(〗前注张玉敏《论限定继承》。)如果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为多个或 者同时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只对其中一人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通知其他债务人参加诉讼,从而发生诉的主体合并。如继承人、受遗赠人表示放弃实体权 利的,不再列为当事人。(诉讼理论一般把原告为二人以上、被告为二人以上以及原 告被告分别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分别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和混合的共 同诉讼。)而且,当继承人之 间因继承纠纷进行诉讼时,遗产债权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以全体继承人为被 告,提起独立的参加之诉,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从而发生诉的客体的合并(诉讼请求上的牵连)。

3.财产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2-96条的规定,由于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不法行为或遗产无人管理,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遗产债权人可以在 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遗产进行保全。在目前我国还没有遗产分离制度和严格完善的 遗产管理、清算制度的情况下,诉讼上的财产保全制度实质上使遗产能得到妥善的保护从而 独立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之外,与实体法上遗产分离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4.举证责任分担上的灵活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遗产债权人(原告人)起诉时不仅要对自己享有债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且对被告侵害自己利益的事实的存在一般也负举证责任。反之,被告对控告进行反驳的主张负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般都是恶意的,不仅可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所为,而且可能是被继承人生 前所为,而遗产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及死后的财产状况一般不太了解。因而遗产债权人客 观上有着举证的困难。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利用实体法上的推定。即推定遗产足以 清偿债务,继承人如要全部或部分拒绝遗产债务,就必须负证明所得遗产债务的责任。从而将证明遗产真实情况(而不仅仅是遗产清册上注明的情况)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作为被告的继 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促使继承人自觉将遗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保护遗产债权人尤其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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