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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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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为: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设立条件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主体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自然人有两种属性:一是其自然属性,即自然人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取得主体资格;二是其法律属性,即自然人独立自主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数量仅限于一人。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虽然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但不能视为独资企业,如国家单独投资的企业通常被称为国有企业,团体或社会组织单独设立的企业则通常采用“一人公司”的形式。由于企业设立后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投资人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及现役军人等。

名称条件: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表示企业特征的文字符号,是企业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表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名称区别开来,而且应当与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区别开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出资条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是指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承诺投入企业资本的总和。它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予担保的效力。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没有给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并不要求投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相比而言,合伙企业和公司有较为严格的出资要求。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要实际缴付出资,且对出资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必须实缴且需要验资。

物质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必备不可同时,法律作这一要求也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与行商游贩相区别。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企业依法招用的职工。对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限定。只有投资人一人从事业务活动,也符合条件。

■规定释义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在本法制定以前,据国家工商局资料介绍,已有这样的企业形式但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主要是沿用私营企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参照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管理。这些现行的规范不完整,不细密,规范的法律效力也不高。这次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就是要解决本法立法宗旨中所说的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问题,所以本法在第二章第一个条文中就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五个设立条件,从不同方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进行界定。这也是沿用我国公司企业类立法的做法和世界各国通行惯例而作出的规定。比如,我国公司法在第十九条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五种条件,在第七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六种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八条也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的五种条件。下面分别对本条规定的五种条件给予分析。

第一个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是一个人投资的企业,没有与其他人合作投资或合伙投资的关系。作为企业的一种,要从事生产经营,开展各方面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首先要有投资人,比如购买和租用场地需要投资,购买或者租用设备需要投资,购进原材料或用于销售的货物需要投资等等。这种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下,被称作股东。在合伙企业情况下,被称作合伙人。在本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情况下,因为只有一个投资人,既不能称作股东,也不能称作合伙人,所以本条将其称作为投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入资金、实物或劳务技术开办实业的人。这种投资人的数量是一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在法律上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本条在界定投资人时,明确其是一个自然人,将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投资人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是我国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有时将其与公民的概念混同使用。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者是指民事主体具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具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自然人既可以自己独立进行,也可以通过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在代理人代理投资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第二个条件,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企业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必须依法确定,才能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也是企业对外交往的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也就是其作为经营实体对外交往的标志。在有的情况下,也将这种企业名称称作“商号”。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十分必要。否则,对第三人而言,就很容易弄不清究竟是投资人个人的行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行为。这正是本条规定的意义所在。个人独资企业有了自己的名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个名称是否合法。按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就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以及企业所在地省、市或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或地方名称及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除几类特殊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国际”等字词。企业不得随意在其名称中使用“总”字。违反这些规定的要负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登记自己的名称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本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适应,也是一条限制。

第三个条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投资人又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定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所以这一条规定了投资人的出资事项,并进而要求投资人申报。具体数量多少,本条未涉及,这与其他相同性质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大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大多数是小型企业,要照顾其灵活性而在法律上作出的特别处理。一般认为,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向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其出资,具体申报的出资数量在本法中未作规定。

第四个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既然要进行生产经营,就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也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比如机器设备、营销柜台等。这里只是强调生产经营场所是“固定的”,是指在相同的比较固定的地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目的当然是为了区别于行商游贩,走街串巷叫卖的小本生意人。原因是清楚的,既然称作“企业”,指的应该是一个经营实体,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这里的“固定的”也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既可以考虑时间长短的因素,也可以考虑地点相对固定的因素。

第五个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招用职工。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这里的从业人员,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在依本法第六条招用职工和第十九条聘用其他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只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从事业务活动,也应理解为从业人员,在没有招用和聘用其他人员的情况下,独资企业投资人自己从事业务活动,也说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的条件。当然,本法有关依法保护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的条款,属于另一类范畴,比如劳动保护和合同利益等等。这里只是强调了作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应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

总之,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依本条的规定具备上述条件。在考虑这些设立条件时,本法主要着眼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少、规模小、营业范围广泛、投资少、便于安置更多的就业人员这样几种情况,从灵活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本条的五个设立条件。相对于公司法和其他企业类立法的规定而言,条件要宽松和灵活得多。比如在第项出资条件上,就没有规定出资数额下限,在第项对从业人员也没有提出人数下限,都是从灵活设立、方便设立的原则出发,适当放宽条件,鼓励公民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有限的资金、资源和劳动力尽快投入生产经营,推动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的国情出发作出的安排。在制定本法时,也有一些意见提出,应当规定最低出资数额等比较明确的杠杠,便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掌握,但是未予采纳。一是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行业五花八门,难以确定具体数额;三是规定了具体的数额,以后情况变化了也不能用,所以‘本条未作规定,体现灵活设立和方便设立的原则精神。

■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不合格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收入也不高,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借此增加自己的收入。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李某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对个人独资企业非常感兴趣,并且非常希望自己能够创办一间个人独资企业。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李某了解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饮食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所以想在取得了工商局营业登记,获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接着,李某拿着自己以及王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填写好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由于诸多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申请被退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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