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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中劳动债权属法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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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破产法律制度中劳动债权属法定优先权

传统法意义上的优先权,专指民事优先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②优先权的产生和发展,表明了以自由权、平等权为基础的抽象权利打破其消极性规定,向真实性迈向的初步理念,这种理念随着社会关系演进和权利的伸张,有可能也有必要扩张到社会权中,恰当而适时地矫正社会问题,体现国家干预。优先权是权利在事实上冲突的结果,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与权利在法律上的不同,其解决办法主要是制定权利序列或顺位③。编排权利序列有两种方法,一是形式主义序列,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债权之间无优先次序、先行者先获利益等。另一种是实质主义序列,从权利主体的性质,状况以及社会地位、与权利之间的紧密程度来确定顺序。

劳动债权作为一项权利,既是契约自由的表现,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其权利体现出社会性的属性,是一种社会性权利。劳动债权首先是一种债,是基于劳动契约关系,以劳动力支出过程和劳动义务的履行结果为衡量标准的对价。它反映了这样一种社会关系,不同的所有者为追求各自的物质利益,通过劳动与物化劳动的结合,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和资本的增值。从劳动契约的最初立法思想及实质意义上去认识,它所反映的终极价值有两个:一是增值了的商品,一是劳动力赖以生存的劳动报酬。这种并行的价值目标,决定了劳动过程的契约性基础。近代立法均将劳动报酬作为一种特定债,一种与租赁关系性质不同的契约之债。

这种债产生的根据、衡量的标准具有特定性,就其产生的根据来看,劳动契约关系是法律化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它从一产生起就贯穿着两条基本的法律调整线索,一条是对劳动力支配与保护相结合的人身关系调整,一条是对以生产资料的提供与劳动报酬的取得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调整。而劳动报酬的取得,恰恰是劳动者以交付自己的劳动力并提供劳动为前提劳动行为成为衡量劳动报酬的依据以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对劳动报酬的请求与其说是劳动力债权的本质,不如说是劳动者通过行使请求权而保护自己的劳动行为。就其衡量的标准看,劳动报酬的高低与一般债的衡量标准也不相同,它既要以劳动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为基本标准,还与劳动过程的长短、劳动者的生存以及劳动力的维持相联系。

劳动报酬之债经历了一个由意定之债为主向立法之债与意定之债并重演变的过程,而合同自由原则下的一般债作为意定之债性质从未发生过根本改变④。19世纪劳动关系实现了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由于存在“工厂法”与民法对劳动契约的双重调整,不应否认这种债权关系中包含着有人身保护的内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劳动报酬只是一种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没有超过传统的债法范畴。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福利经济学和国家干预思想的兴起,资产阶级立法开始以“公法”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劳动契约法被赋予社会法的全新意义,劳动报酬作为衡量和提升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成为公法干预的核心之一。

而劳动报酬权的确立,更赋予劳动报酬新的实质意义,表现在:劳动报酬不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等价物,它已突破一般的抽象化债的范畴,从抽象平等迈向现实平等,劳动权本位确定。劳动报酬权已成为一项法定权利,以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劳动报酬权利体系成为劳动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劳动报酬权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性权利,社会权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是法律调整具有社会群体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权利的享有主体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弱者。其权利的定位、功能实现程度等均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或者认为是统治者的治国工具,当企业破产后,劳动报酬相应地转化纳入劳动债权。

通过上述的分析,劳动债权作为一种特定之债,无论从形式上所反映出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兼而有之的特性看,还是从实质意义上所反映出来的保障生存权实质平等的价值功能来看,都需要确立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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